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
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及有關稅收政策,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,現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》(附件1)予以發布,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企業適用節能節水、環境保護、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政策的,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在預繳申報時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,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。
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》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、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。
三、執行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,2018年第31號修改)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,使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》進行月度、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。
四、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)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)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,參照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》征收管理的,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進行月度、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。
五、企業申報各類優惠事項及特定事項時,根據《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》中的事項名稱填報。《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》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“納稅服務”欄目另行發布,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。
六、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,應就其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。其中,企業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,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;企業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,應申報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。
七、以代理,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、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,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(附件2)。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,應作為自營方式,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。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。
八、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〉的公告》(2021年第3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2018年第23號)附件《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(2017年版)》第66項“購置用于環境保護、節能節水、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”享受優惠時間關于“匯繳享受”的規定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.doc
國家稅務總局
2025年7月7日